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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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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添加时间:2019年5月18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生命是非常珍贵的,在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不幸身体遭受损害的话,造成人身损害的话会根据不同程度的伤残是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的。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谢鹏,泸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近年来在侵权司法解释当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也是一个做的比较好的司法解释。从它的意义上来比较的话,这个司法解释比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稍微差一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在这十几年中作出的侵权法司法解释当中,写得最好的一部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已经有了三年了,现在再回过头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也还是做得最好,应当说几乎没有缺点,只是存在一点缺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向前迈进了大大的一步,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对于身份权的保护,都向前大大地前进了一步,错误的地方几乎没有,缺陷有一点,就是有些地方保护的还不够周到而已。所以,对那个司法解释我曾经写文章说,那是在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我认为,新中国保护人身权的第一个里程碑,是《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二个里程碑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我们期待第三个里程碑,这就是民法典的公布与实施。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意义上,逊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呢?这个司法解释里面也规定了很多好的东西,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里面也有很多明显的缺点,错误的地方一看就能看出来,在制订当中不慎重的问题在里面表现得比较清楚。

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1、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2、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谢鹏 泸州泸州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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