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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18年12月18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我对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的前景充满信心。”4月18日中午,四川大学文科楼内,法学教授周伟微笑着告诉记者。
  在他最近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一位农村户籍女孩遇难后所获的死亡赔偿金,比同一事故中另两个城镇户籍的同学少4倍,“这种不合理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根源就在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条款。”周伟说。
  近日,他带领自己的一名研究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对《解释》第二十九条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
  “天堂里没有城乡户口之别”
  “近两年我一直在关注这一热点问题。”多年来致力于研究宪法和行政法学的周伟教授说,最近他代理的这起案例以近乎极端的形式将矛盾暴露出来,促使他“大胆跨出这一步”。
  这是一起被国内外众多媒体纷纷报道的案例。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望江厂区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年仅14岁的女孩何源,与2名好友结伴乘坐电动三轮车上学,途中发生车祸,3人均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另外两位女孩的家属分别获得了20余万元的赔偿。然而,因何源系农村户籍,其父母何青志、谌登兰只能获得5.8万元的赔偿。
  今年2月5日,周伟教授受何青志、谌登兰夫妇委托,对这起“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在研究该案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时,周伟发现有关单位处理该案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就是《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公民户籍为计算基础,区分城镇与农村,导致城镇与农村户籍的差异死亡赔偿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周伟教授认为。
  “这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元标准。”周伟说,《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区别城镇与农村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设定的差别标准并无合理的法理基础和正当理由,“从我国其他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来看,也没有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先例。”
  周伟教授建议,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上年或当年人均收入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他必要的因素,建立无城乡差别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我国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解释》的相关规定常使法官为难”
  据有关法学专家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是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出台这一解释很大程度是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2005年,我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的80%,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对法院来说是个不小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发布的数字,我省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7709.9元/年和2580.3元/年。据此,2005年度我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分别为154198元和51606元,相差102592元。
  “何源的个案只是更为极端而已,实际上,类似的案例经常都在发生。”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
  2004年5月29日,泸州市一栋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致使5人死亡。邱孝珍和丈夫从附近农村到泸州市做生意,在该居民楼的下面开了一家皮鞋店,邱的丈夫也是死者之一。同样是在这次事故中遇难,别人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是14万元,邱孝珍仅仅得到4万多,因为她的丈夫是农业户口。
  李先生也曾遭遇这种困惑。2004年5月8日,与子女一起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岳母因车祸死亡,责任认定为车主负全部责任,但因她是农村户口,家人只能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获得4万多元死亡赔偿金。
  一位基层法官介绍说,《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常使法官感到为难。在审判实践中有一案例:王某(居民)与李某(农民)发生互殴纠纷,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其中王某系十级伤残,李某系更严重的九级伤残,经品迭后李某还应赔偿王某。同等的赔偿责任,因身份不同,重伤者竟反而要赔偿轻伤者。
  “城乡统一赔偿标准将是大势所趋”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日益缩小,有的农民在城镇打工经商,收入标准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如果仍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额的标准,对农村居民和广大农民工来讲,显失公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佘朝连认为。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正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结构,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户口登记制度。关于死亡赔偿金体现城乡差别的有关规定的解释,至少在表象上,显得与户籍制度发展趋势很不协调。”一位长期从事社会学研究的专家指出。
  也有不同观点。今年3月,迪泰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曾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但他对周伟教授此次提出审查建议有着自己的看法。“《解释》的出台有其明确的理论基础,虽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尚未达到违宪的层面,提出违宪审查值得商榷。”邢连超律师同时也承认,“城乡实行同一赔偿标准将是大势所趋。”
  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从全局来说,不能否认我国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较大差异,而且,这一差异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不同标准反映了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国情,“真正实行同一标准,并不一定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坚冰融动,我省司法实践已有突破
  “立法与现实始终有一定距离。”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杨丽认为,由于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活跃多变之间的矛盾,相关法律滞后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涉及利益面广、城乡差别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坚冰正在被打破。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实际上,我省虽然未出台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经过摸索,已经作出了一定调整并开始付诸实施。”省高级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我省对户口在农村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镇暂住达到一年左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以城镇居民对待,暂住期限可以通过暂住证或其他证据来证明。
  “这些都属于有条件的统一标准,距离真正无条件的统一标准还相去甚远。”一位法学专家分析说,目前,在如何统一赔偿标准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不同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是全面统一,还是有条件的统一?例如,在当事双方都是农村人的情况下,是不是也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这样会不会造成对城市居民的变相不公?
  “同命同价”,期待这一天不会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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