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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在旅店摔死 责任依法各半  

添加时间:2018年12月18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中国法院网讯   旅客醉酒而从三楼失足摔死,责任在谁?1月19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醉汉和旅店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2004年4月27日,张涛入住邓某开办的白云旅社后到战友屈家军家吃饭。平时只能喝白酒3至4两的张涛,当晚却喝了4瓶啤酒,并且在屈某送其回旅时,再次喝啤酒。当晚22时50分左右,张涛在旅店三楼走廊乘凉时因醉酒控制不了自己,意外翻出82cm高的栏杆坠下一楼内天井,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公安人员及法医亦到现场进行检验,鉴定张涛为“意外坠楼死亡”。张涛的家人以张涛坠楼死亡造成的损失173246.7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由,诉请法院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白云旅社及其开办人赔偿损失183246.73元。 

    广西横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涛是一个健康的成年人,白云旅社的内天井栏杆为82cm,在张涛不醉酒的情况下,意外翻出栏杆并摔到一楼可能性极小;相反,即使栏杆高度为105cm,也只是安全性更高一些,但并不能排除张涛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己,意外翻出栏杆摔死的可能。也就是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是张涛醉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但是,被告白云旅社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设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三楼内天井栏杆不合格,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因此要对因设施不完善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张涛和被告在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同,应负同等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死亡丧葬费、子女抚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86431.19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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