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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思考

添加时间:2018年12月18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问题是民办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是调整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在形成和运作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形成过程中,民办学校资产的归属和收益问题是民办学校存在的前提;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基础。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就是要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民办学校的资产运作管理体系,既调动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又促使民办学校健康,规范的发展。
一、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内涵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所调整的对象是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它是指法律赋予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分的权利。所谓占有权,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投资者不能任意抽回他的资本,他的投资只能与民办学校一起共存亡。这样,民办学校对资产的使用才有稳固的基础。但这并不排斥所有者在民办学校章程规定下转让,这种转让并不影响民办学校对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所以,民办学校对资产的占有权具有相对永久性的特点;使用权是由占有权派生出来的,也是占有权的实际内容。所有者对资产的保值,只能通过修改和制定章程,改选经营管理者,对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通过董事会)和对办学过程监督(通过监事会)来实现和约束,而对日常的招生教学过程无权干预。民办学校对学校资产的使用权是资产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包括所有人、财、物的支配权;民办学校对资产有限制的处分权表现为当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扣除投资人的投资和收益后,剩余部分只能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民办学校的财产收益权,具体表现为民办学校资产的增值。民办学校可直接从办学节余中依法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参照企业比例为10%),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公积金作为办学积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所表现出来的四项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表现了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学校法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而不是校长。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利益主体是指通过法人财产权来实现其利益的投资人;学校法人和学校的经营管理者。投资人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到民办学校后即将其所有权让渡给了法人,学校法人通过经营管理权实现其法人财产权。他们之间相互协调,相互统一,才能确保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学校法人财产。投资者向学校投入的资本形成最初的法人财产,国家投资和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学校因负债形成的资产以及学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信誉等无形资产,法人积累等一起构成学校的法人财产。这是学校作为法人存在并进行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责任的前提条件。学校一旦设立,其全部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他人资本(负债),二是自有资本(投资者的投资)。关于他人资本,对于学校来说,是债权、债务关系,这部分资金及其用它来形成的资产归民办学校所有,自有资本又包括资本金,准备金和剩余金,资本金是投资人投资部分,准备金和剩余金是学校经营收入的各种提成,还有未分配办学节余,这三项,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在学校作为法人终止时,归还出资人成本及收益后,用于发展其他教育事业,不能因投资人的意愿私分或转用,实际上,学校法人一旦形成,投资者的所有权和学校法人的管理权主应当分离,投资者和学校法人均有各自的收益权,学校法人收益是资本公积金,投资者收益是预先约定的收息(股息)和红利。管理

二、我国民办学校面临的问题迫切需要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 
    产权关系不清,投资收益不明,管理体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阻碍民办学校的存在与发展。用制度规范产权关系,对民办学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产权关系不明确造成投资者不敢投资。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把民办学校推到了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前沿,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2002年,联想集团欲投资北京新东方学校,但最终5000万元的资金未投到最需资金的实用英语学院,却去了新成立的网络公司———新东方教育在线,原因是“学校的主体部分产权不明,无人敢投资,而网络公司却可以做到产权明晰”。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一直没有购买固定校舍,关键问题还是产权问题。俞敏洪的心病是所有民办学校的心病。这种心病的存在的直接后果是民办教育的缓慢前进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成本的巨大增加。

三、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产权明晰的制度建议 
    第一,对民办学校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民办学校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尤其是《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外,还应分别遵守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法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教育质量,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财务与营利,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二,投资主体和投资模式多元化,产权界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1)个人投资部分,根据《民法通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产权属个人所有。(2)合伙投资办学,产权应根据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确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名义拥有财产”。(3)企业办学,一般是指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公司法人(以国有资产为主的除外)办学。这类校产应归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举办或以国有企业为主举办,此类学校就不属于民办学校,其产权应为国有或国家和其他主体共有。比如在美国,学校是总公司的一个子公司,财务由总公司控制,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总公司预算。(4)股份制办学是一种大众投资办学模式,是社会单个资本以股权形式的联合。可以由多个举办者以原始投入发起设立,也可以由投资者与举办者以募集方式设立。无论哪种方式设立,校产应属股份制学校而非各个举办者或投资者,后者享有的只是资产所有权通过让渡而转换成的股权,由股权带来得投资回报是分红、股息等。不仅原始投入者如此,而且在以后学校运行过程中新的投资者也是如此。关于增值后的权益分配,有学者认为,第一,董事会定期核算学校资产,把增值部分核算成股权,分给股东;第二,股东定期得到同他拥有的股权数相对应的股息;第三,股息的利率是恒定的,举办者回报的增长应与股权数的增加相联系;第四,当股东离校时,只可以转让原始股权,增值股权不可以脱离出学校。股份制这种办学资金不能抽走的资金稳定性和筹资范围的广泛性使学校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有利于以教育规律做科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因此那种反对把股份制引入教育界的观点和做法是不妥的。(5)与股份制相似的是股份合作制办学,它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的结合,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这种富有创造性与灵活性的企业或办学模式,我国尚在积极探索。不过产权归学校所有并且与创办者的财产相分离还是无大争议的。(6)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加强,我国以出现另一种办学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对这类学校,我国教育部于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已做了相应规定,而其中的产权问题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运作和管理体制的制度建议 
    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产权制度对于资源配置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民办学校是民间自治性组织,其财产关系和内部组织最为重要,法律和制度必须对其内部组织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才能保证这个组织在一个稳定的组织框架下开展活动,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并有助于达成目的。这对于加快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教育规模大,教育资源少。投入不足严重制约着教育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应从产权制度入手。虽然教育不同于经济,学校也不是企业,但教育的发展需要资源,也存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问题。有效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样,一个有效的教育资源配置制度也是我国当前教育发展的关键。民办学校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产权制度是民办学校制度的核心内容。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创造出新的有效的产权管理制度,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个制度也是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是民办学校组织制度的前提。有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才能使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监督者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在多元投资体制下,就民办学校的组织框架而论,投资者大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最关心的利益是投资收益。民办学校最大的权能是学校人财物的最高决策权,如果没有法人财产制度就无所谓真正意义的现代教育投资人。同样的道理,学校董事会和校长的经营决策管理权,实际上是学校财产的直接占有权,有限制的处分权和收益分配权。这些权能如果没有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也会成为空中楼阁;有了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才能相互制衡,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投资者把法人财产权交给校董事会与校长是一种委托关系,都为实现法人财产权益而努力;另外法人财产权是民办学校管理制度的基础。由于法人财产的凝聚力,使民办学校内部各机构努力实现资本寻利性和教育公益性的平衡点,在合法办教育的基础上,取得最佳效益。由于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物质利益的驱动,能从物质上调动投资者,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各方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所以,用制度的形式明确投资人所有权权益,经营管理权限,投资者监督权;构建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资产管理体制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运作和管理所必须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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