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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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退保手续费的计算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添加时间:2023年2月13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谢鹏律师,泸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车险退保手续费的计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的情况还是经常会出现的,这也是为了意外情况下的出现来减少相应的损失,车险基本上每一个车主都会购买。那么对于车险退保手续费的计算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车险退保手续费的计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车险退保手续费的计算


  在办理了车险退保后,保险公司计算应退保费一般是用投保时实缴保费金额,减去保险生效期间的应扣保费,剩下的就是应退保费。计算公式为应退保费=实缴金额-生效期间应扣保费。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计算应退保费时,一般是以月为单位,保单每生效一个月,扣除10%的保费,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商业车险退保手续怎么办理


  首先,车辆的保险单必须在有效期内。其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如果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可退保,从保险公司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


  具体的办理流程大概是这样子的,车主退保时,首先要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保,签上字或盖上公章,把它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后,会出具退保批单,批单上会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汽车保险单。然后退保人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领取应退给的保险费。


  三、商业车险退保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交强险不能退,其它的商业险可以随时退险,但是有要求:


  1、保险人与投保人要书面协商一致。


  2、如果是在保险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保险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车险退保手续费的计算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车主需要退保这需要跟保险方达成书面的协议,不然就不能进行退保,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在我们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义务,但是,我国法律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接下来和一起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产品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希望能够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法律规定的产品归责原则


  第一,无过错原则


  在我国产品法中,无过错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生产者的最终。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因此,生产者的最终属于无过错。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上述三个免责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免责条件,包括: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


  第二,过错原则


  在我国产品法中,过错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销售者的最终。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直接,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即被视为生产者,其对最终之承担由适用过错原则转化为适用无过错原则。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运输者、仓储者以及介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中间供货人不是直接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无过错的直接之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或中间供货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对这种最终之承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在具体诉讼中,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他们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二、生产者承担产品的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侵权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比如,一个装配有ABS防抱死装置的汽车,在紧急刹车时车轮抱死,并在路面留下了明显的轮胎刹车痕迹。那么依据ABS防抱死装置的功能特点,我们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没有发生作用,可以初步判断其存在缺陷。


  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产品侵权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和侵权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


  实践中,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民事诉讼的二便原则,由一个法院同时受理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以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法律规定的产品归责原则有哪一些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产品归责原则包括了无规则原则和过错原则,了解这些知识是生产者所具备的基础知识,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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