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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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了骗婚- 该怎么离婚和索取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现实意义

添加时间:2023年3月30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谢鹏律师,泸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遭遇了骗婚- 该怎么离婚和索取赔偿

我遭遇了骗婚- 该怎么离婚和索取赔偿


问:


我与我爱人在结婚之前没有做婚前检查,我们俩在今天1月8日结了婚。但是在新婚当晚,我就发现我爱人有性功能障碍,从此,我们的性生活非常不合谐。在婚后三个星期里,我又发现他有“生殖器疱疹”和“非淋菌性尿道炎”两种性病。。在他有性功能障碍和性病的情况下,我想跟他提出离婚。


但是我现在面临着几个问题:


第一:我与我爱人还没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但我跟我爱人公开举行了婚礼,也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了一起,但是到现在为止,才只有52天,请问,法律认可我们这样的婚姻关系吗


第二:如果法律认可我们这样的婚姻关系,那如果我跟他离婚的话,能不能分到他的财产他的财产主要是我们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子,房子是他婚前按揭买的,而我的财产主要是我出嫁时陪嫁的电器及家俱,价值约三万。


第三:我爱人在婚前隐瞒了他有性功能障碍和性病的事实,而且他明知性病有可能传染给我,但还要跟我行房,并最终传染了性病给我。现在在没有结婚证的前提下,我能不能以“骗婚”为理由到法院起诉他,并且要求赔偿


因为:1、我是头婚,也是晚婚,但是为此事,我以后就成了二婚头,再婚不易,此事对我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2、在发现他有性病后,我也去检查,查出我被他传染了“非淋菌性尿道炎”这种性病,目前正在治疗中。这个对我造成了生理上的损害。3、为了操办我的婚事,我家里花了近六万块这个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


鉴于以上3点理由,我想起诉他“骗婚”,并且要求赔偿不知道在我跟他没有结婚证的前提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再问一个题外的问题:


如果我能得到他的赔偿,即他用现在还在按揭的房产来做赔偿,那怎么在按揭还没结束的情况下进行房产的过户呢


我自己想到几个方法,不知道哪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1、让他写个房产赠予协议,注明此房产赠予给我,并且拿到公证部门去公正,等按揭结束时,再去办过户手续,可否


2、同上,拿着房产赠予协议去找个律师进行律师见证,等按揭结束时,再去办过户手续,可否


3、假设他现在没钱给我,我也不想要房子,让他写个欠条,等房子按揭结束时,再去找他要钱,最后他如果没钱给,再拿欠条去法院起诉他,最后由法院将房产执行给我,可否如果这样可行,那他的欠条上要不要注明是因为骗婚才欠下如此的赔偿金


焦急的盼望您的回复,如果可以,请您逐一回复。万分感谢!


答: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仅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你所说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属于诈骗。你身体受到的伤害,可以以非法同居而受到身体伤害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如支持获得赔偿也不多。你的嫁妆可以由你取回。因为未结婚,那是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与他协议,他愿意补偿给你。这是自由处分他的财产,法律是允许的。建议你就近向律师咨询,以获得直接的准确的法律指引。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现实意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婚姻法》 ,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填补了我国的一项立法空白,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从立法上确立起来。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中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进一步阐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含义,赔偿义务主体,提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实施了重婚、同居、遗弃、虐待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要求过错方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者,对于财产之外之损害应负赔偿。”可见,在一些国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约为理论依据,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婚姻是契约的缔结和解除,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既然是契约关系,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理应依契约法的规定追究其损害赔偿。现代婚姻固然应当强调爱情基础,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现实婚姻是有契约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约性特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私法和契约原则。其法定性特征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必然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当事人如果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因过错导致离婚。


  在我国婚姻法理论上普遍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的法律部门,民法中的违约,侵权等不能适用于婚姻关系。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对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侵害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说,重婚、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是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互守贞操的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主要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人格权。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因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


  当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婚姻中的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过错方担承相应,体现了公平正义。


  二、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对其构成要件未作出规定。在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 损害事实;2 违法行为;3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4 行为人有过错。


  损害事实。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作为确定的基本因素,是侵权构成的前提。损害事实是指无过错一方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以及财产等由于过错一方的原因受到损害,导致离婚的这一法定后果。


  违法行为。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违法行为。我国实施一夫一妻制,反对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其下转16页 刑事。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爷 ”、“养金丝鸟”即是非法同居。而一般的通奸、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则被排除在外,属于道德范畴。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另一方,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的直接依据,即由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的结果。


  行为人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不仅是一种主观上的过错,而且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过错。行为人实施了法律列举的行为,就应认定其有过错。过错这一要件在离婚损害赔偿构成中是比较明显而易判断的。行为人实施行为,其主观上是存在着明显的故意,而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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