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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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 医院承担的侵权责任

添加时间:2023年3月15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谢鹏律师,泸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治安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

  近年来,经常可以通过新闻看到或是身边经常有治安人身伤害的事件发生。我们都知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那么,治安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呢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治安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

  三、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理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在此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造成这种结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有三种形式: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愈合;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造成了其他疾患。

  以上就是整理的治安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诉讼时效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治安人身伤害作为人身损害的一种,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医院承担的侵权责任

  医院是拯救大众患者神圣的地方,拯救了无数人生命的地方。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偶尔也会存在一些医疗事故,那么,医院承担的侵权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医院承担的侵权

  1、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

  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二、医疗事故的刑事

  1、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过失造成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合而成。

  3、医疗事故罪的刑事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

   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刑事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三、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什么

  知情权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关治疗方案,及其风险的权利;选择权,是指当治疗方案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患者有权自己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疗方案时,隐瞒有关情况,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就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对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但医院发生一些医疗事故后,其医疗的鉴定要严格区分好。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医院承担的侵权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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