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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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标准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

添加时间:2023年2月13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谢鹏律师,泸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谢鹏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X级,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

  b)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偏瘫或截瘫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90%以上;

  b.一肢缺失;

  c.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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