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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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谢鹏律师,泸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人财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法人的权利在企业当中是十分大的,法人一般来说也是相应的公司创始人的,企业法人是有着财产权以及所有权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两者的区别。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法人财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人财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法人财产权,包括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因享有法人财产权,从而有权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并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可以支配的财产,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因此,公司应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财产权归根结底就是一种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所有权是自物权、独占权、完全物权、原始物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物权。


  法人财产权原本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旧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因为法律规定的缘故,法学界创造出一个新的概念,称作法人财产权,以此与法人的所有权相区别,主要是区分法人财产中的普通股东的出资与国家的出资,并强调国家的出资依然归国家所有。但在规范的法学体系中,任何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都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不存在两种所有权,也不存在分离的权属关系,公司对所有的出资都享有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并不存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在本质上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多数人逐渐认识到这个概念的不合理性,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遂取消了公司财产权的概念,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不再有区分的必要


  二、财产权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无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三、财产权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都存在于土地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不具排他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法人财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的全部内容。法人的权利是与它相应的义务相对应的,不应只看到权利而忽视其义务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

  财产权利跟我们的人身权利一样,都是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的,对于财产权利一旦受到他人的侵犯,是可以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财产权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都存在于土地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不具排他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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