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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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内容有那些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来源: 泸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zzshls.com/

 谢鹏律师,泸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内容有那些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

  一、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 医疗费;

  2、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 交通费;

  5、 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 残疾赔偿金;

  8、 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 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 财产损害赔偿:

  1、 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 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内容摘要 产品质量的民事是产品质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民事中的违约、侵权以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等法律问题。但是,由于产品质量致害的后果具有复杂性,难以用一种民事涵盖。因此,应当区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致本人损害与致第三人损害分别予以定性并寻求其处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产品质量 民事 侵权 违约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法律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属于经济法律的一个下位概念。其中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由于民事的复杂性,产品质量中争议最大的是其民事。《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是合同,还是侵权,还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害予以具体区分,不可一概而论。

  一、 产品质量民事的构成

  从民事的构成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区分为违约的民事与侵权的民事。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从其构成要件和性质上来看,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产品侵权以及两种的竞合三种形态。

  产品质量违约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之一,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默示或明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其根本的法律特征在于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产品质量违约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且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产品侵权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①产品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② 第一、产品侵权发生在流通领域,这是产品侵权发生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的性质非常重要;第三、产品侵权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而非行为致害;第四、产品侵权为无过错,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无过错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生,形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二、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法律机理

  民事竞合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民事的产生,各项民事发生冲突的现象。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因此,民事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③ 民事的竞合可在多种情况下发生,而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是最具代表性的民事竞合方式。违约是违反合同的,侵权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一章,不仅就两类的共性做出了规定,而且就两类分别做出了规定。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常常发生竞合。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主要形式:④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如故意引诱双方订立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使其轻信对方的履行而遭受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

  2、该情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以后,非法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二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侵权后果,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纳入合同的范围。例如,现代产品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

  、违约与侵权的差别。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基于共同的事由引起,从而具有了一定的共性,但这并不是说二者是等同的,因两种产生的法律机理不同,二者在法律上也体现了一定的差异。主要区分如下:

  1、二者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对于民事义务的违反,但其违反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违约主要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当然,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的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负随义务。”⑤而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于法定义务的违反。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违约行为思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区分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为要大于违约。

  3、当事人之间实现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区分侵权与违约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使得双方发生了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⑥对于违约行为而言,当事人之间必须实现存在着合同关系,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的。

  4、侵害后果不同。因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要受合同利益“可预见性”的限制,因此,在违约中难以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期权行为的处理机之下,这一点便迎刃而解。

  、竞合的处理方式。竞合是一个法律上无可争议的事实,不管对竞合的性质如何认定,终究要对竞合问题做出规定,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还是折衷。纵观各国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处理制度:

  1、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而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

  2、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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